鼓励支持粮食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
来源:天津物流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23 点击数: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48条,将为加强依法管粮管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宁夏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宁夏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蒋文斌在作立法说明时表示,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将完善储备粮立法作为改革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原《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储备粮管理实际需要,为了增强储备粮管理法治保障,提高粮食储备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修订原《条例》势在必行。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自治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考核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局局长包晓荣介绍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同时,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多次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此,《条例》规定自治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考核机制。同时,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承储主体的主体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企业承担自治区级储备粮储备任务,应当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设区的市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对储存的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作出制度要求,要求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完善粮食监管信息化平台,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储存状况等实行动态监管。同时鼓励支持粮食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提高绿色科学储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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